关于枷
主讲人:黄一平
《水浒传》第八回:豹子头林冲被高太尉陷害,误入白虎节堂,被判脊杖二十,刺配沧州。“当厅打了一面七斤半团头铁叶护身枷钉了,贴上封皮,押了一道牒文,差两个防送公人监押前去。”从此,林冲便陷于万劫不复之地。梁山好汉中,不少人就是这样,衔冤负屈,鹄首黥面,身戴长枷,流徙远恶军州。这枷,我们从电视上看到,厚重坚实的一块木具中,留三个园孔,仅头和双手固定其中,人犯尽可识途赶路,动辄三、五千里,迁延也能抵达,吃饭方便等事宜,只需监押人员稍作帮助,也无大碍,而人犯的反抗搏击之功,却是一点也施展不得了。
如此简节有效,充满人类机智的桎梏工具,也只有古代中国人想得出来,西方影视和文献中通常未见过。
《说文》:枷, 弗也。 弗,击禾连枷也。齐语耒 枷芟。《释名》:枷,加也,加杖于柄头以挝穗而出其觳也。或曰罗加三杖而用之也。或曰了了杖转于头,故以名之也。所以,枷其实是一种农具,用于击打晒干的谷物,使之果实脱落,便于收获仓储。从其功用来分析,其实与现今川南农村常用的连盖(音)差不多。
《晋书.石勒载记》:“会建威将军阎粹说并州刺史东瀛公腾,执诸胡于山东卖充军实。腾使将军郭阳、张隆虏群胡,将诣冀州,两胡一枷。勒时年二十余,尚在其中。”史家考之,认为中国文献载枷为刑具者,似始于此。齐萧良子《净注子》:“壁如牢狱重,囚具婴众苦。抱长枷,牢大械,带金钳,负铁锁。”可见,齐时以枷为刑具,已是通称。北朝自魏直到隋法,都以枷名之,唐 、宋承之,枷于是专属于刑具了。《唐律疏义》:“狱官令:禁囚死罪枷扭,妇人及流以下去扭,其杖罪散禁。又条:应议请减者,犯流以上,若免除官当并锁禁。即是犯笞者不合禁、杖罪以上,始合禁推。其有犯杖罪不禁,应枷、锁、扭而不枷、锁、扭,及脱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不禁,及不枷、锁,若脱去者,笞四十;流罪不禁,及不枷、锁,若脱去者,笞五十;死罪不禁,及不枷、锁、扭,若脱去者,杖六十,是名递加一等。”
枷的大小规格,古代法也是有明确规定的。《魏书.刑法志》:“世宗永平元年秋七月,诏尚书检较枷、杖大小,违制之由,科其罪失。”要求将枷、杖的大小,都统一起来。《唐六典》:“诸流、徒罪及作者皆著钳,若无钳者著盘枷,病及有保者听脱。枷长五尺已上,六尺已下,颊长二尺五寸已上,六寸已下,共阔一尺四寸已上,六寸已下,径头三寸已上,四寸已下。”由此观之,那玩艺戴起来似乎很不舒服。《明律》狱具图:“枷长五尺五寸,头阔一尺五寸,以乾木为之;死罪重三十五斤,徒 、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长短轻重,刻志其上”,也所谓“透明执法”,人犯也戴得明白。如此看来,那林冲戴的枷才七斤半,许是宋枷还有更小号的,也因为林冲的老丈人张教头使了不少银子,买上告下,所以换了把小号的?《水浒传》未作交待,不好妄猜。
这用枷用得最为残酷歹毒的,要数唐武后时的来俊臣。《旧唐书.刑法志》:“俊臣……其所作大枷,凡有十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定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单听这此名称,就让人不寒而 ,这来氏真是个古今中外折磨人的集大成者。
古人枷的功能效用,主要还是为控制束缚人犯,为其他主刑如流、配等辅助使用,但在明律中,也有在轻刑中独立使用的。《大明律.卷二十一》:“凡毁骂公侯、附马伯及两京文职三品以上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凡在长安门外等处,妄叫冤枉,辱骂原问官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发落。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座本妇,照常发落。”这一百斤枷可能是作为独立刑具而特制的。《大明律.卷二十四》:“私铸铜钱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若贩卖行使者亦枷号一个月,照常发落。”
时上元、江宁两县的百姓刘二等人,伙同军士王九儿等共十四人,纠合一起,在距京师百里一名为边湖的地方,冒充牙行,恃强阻客。案发后,“常枷号令,至死而后已。”如此处罚,是以其违反了《明大诰》的精神,为后来永远枷号之始。
常州府同知王复者,从前任宜兴县主薄时,举报府官下乡扰民,要求地方置办美食礼物牿劳。举报有功,遂升任常州府同知。可是不到半年,王同知自己也亲自下乡扰民。青州府知府陈希文,先前任怀宁县县丞,他知道一名叫毕寅的官员侵占了不少百姓的土地,百姓告到县里来,府里官员来县帮毕寅说情,被希文以大义严辞遣责,因此,陈希文升任青州知府。然不到一年,这陈知府也差皂隶到临朐等三县需索糯米等物。“阳为君子,阴为小人。”王同知,陈希文违均违《诰》意,“所以枷项,诸衙门封记,差人互递有司。遍历九州之邑”披挂长枷,遍游海内示众,办法是损了点,可王、陈二位的作派,实在也太卑鄙下贱。
而在清律中,则用于犯罪免发遣的一种替代刑。《大清律》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 免发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二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总徒、准徒亦递加五日。流三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近边者七十五日,边远沿海边外者八十日,极边烟瘴者九十日。”满汉民族在法律上的不平等,此处也毕现无遗。
《魏书.宋翻传》:初,翻为河阴令,县旧有大枷,时人号曰“弥尾青“,及翻为县主,吏请焚之,翻曰:“且置南墙下,以待豪家。未几,有内监杨小驹诣县言事,辞色不逊,命取尾青以镇之。既免,入诉世宗,世宗大怒,敕河南尹推治其事。翻具自陈状。诏曰:‘卿故违朝法,岂不欲作威以买名?’翻对:‘造者非臣,买名者亦宜非臣。所以留者,非敢施于百姓,欲待凶暴之徒如小驹者耳。’”于是威拓京师。
此亦用枷之一例,姑录于此,为一轶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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