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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某银行、某物业有限公司、余某等48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文章来源: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3/16 11:31:49   浏览量:[]

 (一)基本案情

  201411日,原告贾某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位于一小区92123号房屋开办茶楼。原告贾某投入128万元对所租用的房屋进行装修,于201441日开始营业。原告经营到201410月发现有渗水现象并有臭味,随即向某物业公司反映房屋渗水情况,要求该物业公司查明原因,解决渗漏问题,该物业公司发现位于茶楼楼上属于被告银行的房屋内排污管破损,使污水漏在地面上造成积水,因该房屋未使用,没有及时发现排污管破损情况,造成积水几个月后渗到楼下茶楼室内。20141125日,被告银行请人将破损管道进行了更换。原告室内因渗水造成装修严重损坏,无法经营,于201411月停业,经过原告投入121419元进行维修后,于201541日恢复营业。20156月茶楼又出现漏水情况,被迫于2015630日关门,与房东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承担违约金5万元。随即,原告贾某起诉某银行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某银行对以上损失承担责任。法院立案后,被告银行申请追加该物业公司以及该楼业主余某等48人为共同被告。随后,被告银行辩称其不是本案的侵权人,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没有合法依据,损失数额不实,不予认可;被告物业公司辩称,物业不是适格被告,污水管道造成的损失,物业不是实际使用人。被告王某辩称原告之损失系被告银行未尽合理管理义务所致,与楼上业主无关。现本案已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并取得一审判决。

 (二)本案涉及重要法律问题及法律依据

  一、本案被告银行是否为本案的侵权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本案被告银行是本案的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共污水管道漏水是事故的诱因,但由于被告银行的房屋位于茶楼楼上,公共污水管道破损处位于被告银行封闭的房屋内。因此,茶楼的受损程度与位于该茶楼楼上的被告银行是否尽到管理注意义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作为所有权人的被告银行对其房屋疏于管理,致漏水的事实无人知晓,其地面污水在长时间渗透导致蓝格茶楼财产损失的事实客观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银行是本案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对原告贾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财产赔偿纠纷中,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因案件审理时,案涉房屋已经重新装修,无法具体确定损失数额。故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确定该损失数额。

 (三)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真实有效,且各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目前原告已胜诉,法院判令被告银行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贾某财产损失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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